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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通人物行銷 小心被罰500萬

中國時報【劉靜瑀╱台北報導】
屏東彩稻生活節4月熱鬧登場,可愛的卡通人物從稻田裡浮現,相當吸睛!麵包店內Kitty蛋糕與同款粉色馬卡龍頗受小朋友青睞,就連LINE貼圖人物也成為咖啡拉花造型。知名卡通成為行銷重點,但若店家擅自使用恐有觸法之虞,最重可罰500萬元。
官員表示,配合TPP進行法規檢視,相較於國外著作權判決採刑事責任重罪認定,國內會檢視有無落差,近期著作權法會公告第四版修正案,並提出修法版本,未來罰則將更重!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,知名卡通、造型玩偶屬於法人所有,除無營利行為或符合合理使用空間,一般人使用未取得公司法人授權或同意,就屬於侵犯重製權;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三項,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。接續文章.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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